承包關係。
在車主與「挑土」司機的關係中,車主將特定時間內的經營權發包給挑土司機使用,收取一定費用,挑土司機在該時間內利用計程車經營權盈利,形成承包關係。承包固定了經營權的範圍,而租賃不限定該車如何使用(如去拉貨等)。也可能是僱傭關係,車主給挑土司機錢,所得歸車主。
而其不屬於勞動關係,原因如下:
第一,勞動關係有主體資格法定的特點,經有關機關批准或登記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等依法取得用人單位主體資格,享有用工權利。挑土司機並非計程車單位註冊聘用的司機,而是車主或司機私自聘用的代班司機,用工主體是車主個人,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無法構成勞動關係。
第二,勞動關係的平等性與從屬性相交織,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有控制權。而挑土司機對車主沒有從屬性,不用服從其組織調配、紀律;車主無法控制其勞動過程、勞動力資源配置、勞動模式選擇等,只能約定其經營權實現的方式、時間等,雙方只有平等的承包合同關係。
第三,勞動關係的人身性和財產性相結合。而挑土司機沒有工資待遇,是靠自己的經營獲取報酬,且與車主的人身聯繫較小,不構成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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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程車行業中,車主與 挑土 司機是何關係[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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