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是一種對員工的義務。在競業限制期內,員工不能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競業限制期必須是員工離職後開始計算,這裡的離職包括員工自己辭職,也包括因各類原因公司辭退員工。
(二)競業限制期最長不能超過2年。《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三)競業限制期內公司必須按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四)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員工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具體的競業限制期限、經濟補償金額、違約金額都需要雙方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所以,你的問題很清楚,競業限制的補償必須按照你和公司的約定來計算,不能將其他名目的錢計算入內。如果沒有約定,則雙方可以在離職時補充約定。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合理確定。
更重要的一點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公司必須按月支付給你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而不是一次性支付。所以你們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關於競業限制的實施範圍,依法應當是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以及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所謂的本單位,是指與你建立勞動關係,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的公司。即使你所在的公司是集團中的某一家公司,也不能將全部集團的業務作為競業限制範圍。所以,簡單分析,你只是不能去做橡膠生意的公司罷了。當然,如果需要獲得準確的判斷結果,需要調取你公司的營業執照等材料才能最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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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的補償金是怎麼計算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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