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自一「出身」就擔負了自己獨有的使命,即保護那些依賴工作的人,保護他們的健康(職業安全、勞動保護等)、人格(避免歧視、騷擾等)和經濟利益(勞動報酬、離職補償等)。一言以蔽之,勞動法的終極目的是為了幫助勞動者獲得「體面的工作」。由於勞動力只有和生產資料相結合才會真正的創造財富,藉助公司獨立法人制度的加持,勞動法伴隨公司法獲得百年的長足發展。而在一開始勞動法就定位於如何限制僱主濫用權利,在歷史的長河中,諸如「五一假期」之類的勞動者諸多權益都是通過鬥爭而來,彰顯了勞資對立的基本邏輯。然而,工業革命200多年之後的今天,勞動法的邏輯仍然會是如此嗎?我們有必要重新思考這一宏大又很小的問題。
多數人認為,勞動法的立法方向就應該是政府對企業實施強有力的監管,通過立法強制提高勞動者的保護水平,如限制最長工作時間、提高最低工資和社會保障標準等,如此用人單位需要履行法定義務,勞動者的權益水平自然水漲船高。然而理想是一回事,現實狀況又是另一回事了。那麼究竟靠什麼來保障和提高勞動者的權益呢?從最終促進員工福祉的角度,提高勞動者利益的手段包括政府管制、工會協商以及企業間的充分市場競爭。之於前者,如前所述政府管制並非靈丹妙藥,有時政府也很難拿捏勞動者利益和用人單位利益的平衡點,特別是我國地區和行業差異極大。而如果指望員工組織起來與企業進行協商,固然能夠兼顧行業和地區特點,但由於我國工會組織、集體協商機制不夠完善,未能真正地深入基層代表員工意見,通過集體談判為員工謀福利的案例極少,集體協商多數流於形式。這就變相導致中國的勞動者利益保護回過頭還得依賴政府,而較少通過行業自律、集體協商來解決利益平衡問題。政府介入往往導致大量勞動爭議進入仲裁訴訟和勞動監察領域,勞動爭議案件居高不下。在我國集體協商機制發揚光大之前,目前除了鼓勵充分的市場競爭,只有讓政府保持適度的謙抑,既要避免管制過度,又不能完全放任自流。
我是武漢勞動方面的律師,有任何勞動方面的問題都可以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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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悖論[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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