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父母去世多年未分割遺產
黃先生與劉女士是夫妻關係,共生有兩名子女。2000年,黃先生與劉女士先後病故,留下一棟房屋,該房一直由黃先生的大兒子占用。2006年,黃先生的小兒子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遺產。庭審中,黃先生的大兒子表示,本案早已超過訴訟時效。
最終,懷柔法院判決,黃先生的小兒子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爭議焦點:父母去世多年未分割遺產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案件審理過程中,關於黃先生小兒子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問題,產生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先生小兒子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對其訴訟請求不能予以支持。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本案中,黃先生與劉女士已於2000年去世,所留房屋一直由黃先生的大兒子占有、使用,而黃先生的小兒子也知道該事實但並未提出異議,至其起訴時已明顯超出訴訟時效規定的2年期限,又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等情形,所以,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能予以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遺產未分割前處於共有狀態,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共有人隨時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請求,所以本案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律師說法: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時效怎麼算
同意第二種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視為共同共有。可見,遺產未被分割前的法律屬性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基於共同關係而對一物共享所有權,其特點是強調主體的復合性和客體的單一性,本質上是所有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就對外關係而言,它排除了相對人對物的干擾和侵害(此種情況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就內部關係而言,各共有人對物享有永久性的權利,任何共有人隨時都可以提出對共有物的分割請求,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黃先生的二個兒子都是其法定遺產繼承人,本案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所以,黃先生的小兒子在2年後提出繼承遺產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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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多年未分割遺產,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時效怎麼算[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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