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貿易法的產生可以溯源到普遍適用於古代西歐調整羅馬公民與非公民以及非羅馬公民之間貿易關係的萬民法和中世紀的商人法。中世紀的商人法是古老的商業習慣法。10-12世紀產生於義大利、法國、德國的自治城市中,是從事歐洲和東方之間貿易往來的一個特殊的商人階層中發展起來的一種商人之習慣。中世紀商人法的特點在於:(1)國際性。它是普遍適用於歐洲各國以及東、西方貿易的共同法律。(2)行業性。它是只適用於商人之間交易的習慣法。(3)由專門的商事法庭審理。15世紀後,隨著主權思想的產生,民族國家的興起,商法以不同形式被納入各國國內法體系之中,統一性的、世界性的商法體系不復存在。
2.中世紀封建的自給自足的經濟阻礙了國際貿易的發展。15世紀末16世紀初的地理大發現與歐洲工業革命的發展促進了世界範圍的經濟、貿易往來與各國商法的發展。隨著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儘管各國在政治、文化、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差異,經濟發展水平不盡相同,但在日益擴大的經濟貿易交往中,逐漸形成了一些人們普遍接受的規則。
3.19世紀末20世紀初,當歐洲各國忙於頒布他們各自的國內法時,一些國際組織和法學家就開始致力於國際貿易法的統一與編撰工作。20世紀初由義大利學者維多利奧率領一批法國、義大利律師起草的《債與合同法典》草案,囊括了債法的一般規定與各種類型的合同,如買賣、租賃、僱傭、代理、借貸、儲存、運輸、抵押、擔保等。然而,事實上,國際貿易法的統一不是在這種包羅萬象的領域,而是在諸如國際貨物買賣、流通票據、各種運輸方式、智慧財產權以及政府管理貿易的法律與制度等單個領域獲得成功。
這些統一法與中世紀的統一的商人法不同點在於:(1)中世紀的商人法是雜亂無章的,從習慣發展成法律;而新的國際貿易統一法是由一定的機構審慎地編撰制定並以公約或文件形式加以公布的。(2)新的國際貿易統一法的國際性是以主權國家的認可與同意為前提的,因此不具有超國家的特性。(3)新的國際貿易統一法突破了傳統的商法的界限,加進了國家調整和管制貿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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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的產生與發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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