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由約首、正文與約尾三部分組成。約首包括合同的名稱、編號、締約日期、締約地點、締約雙方的名稱、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正文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包括各項交易條件及有關條款。約尾是合同的結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數、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與雙方的簽字等。在正文部分寫明了貨物買賣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包括:
1合同的基本條款。
即合同的主要條款。是記載合同當事人締結合同的意圖以及他們的權利義務。所以,基本條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一般有以下幾項:(1)商品名稱;(2)品質條款:約定決定商品品質的方法,如「憑樣買賣」、「憑標準買賣」、「憑規格買賣」「憑商標牌號買賣」「憑說明書或目錄買賣」或「看貨買賣」。(3)數量條款:一般有約定數量或重量的單位,約定每個計價單位的數量或重量。(4)價格條款:約定價格條件的種類、價格的構成、計價幣種、計價單位及價格變動風險的承擔等。(5)包裝條款:內包裝(即銷售包裝)的方法、包裝內的容量或重量、包裝的襯墊填塞物;外包裝(即運輸包裝)的方法、包裝的尺寸與重量、包裝材料;運輸標誌的式樣。(6)保險條款:約定投保人、保險種類、保險金額及幣種、理賠地點和保險公司。(7)交貨條款:約定交貨地點、交貨期限、交貨方式、交貨通知等。(8)支付條款:約定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付款幣種以及約定支付貨款的中間銀行。(9)檢驗條款:約定檢驗項目、檢驗時間、檢驗地點、檢驗機構、檢驗方法和標準、檢驗費用的負擔、檢驗的法律效力等。
2合同的一般條款。
是對基本條款的補充說明或某一類的貨物買賣合同所共有的一般記載事項。這些條款一般應在合同書的背面,常見的有以下幾種:(1)索賠條款:約定解決索賠的基本原則、提出索賠的期限、提出索賠的通知方法、應提出的證明文件。(2)不可抗力條款:不可抗力事故的原因、通知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時限及方法、應提交的證明不可抗力的文件、免責事項以及善後處理辦法。(3)違約及解除權條款:違約的種類、違約的救濟方法以及解除合同的事由、行使解除權後的賠償問題。(4)準據法條款:約定本合同應適用的法律。(5)司法管轄條款:約定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有管轄權的法院。(6)仲裁條款:約定仲裁的範圍、仲裁的地點、仲裁機構、仲裁人的選定方法、裁決的效力和費用的負擔等。(7)其他條款:如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間、合同的轉讓或者合同的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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