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與監督行政行為的區別。
答:1、行政監督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且僅僅是行政機關,主體單一;而監督行政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主體呈現出多樣性。
2、監督行政行為的監督對象只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而行政監督的監督對象不僅是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還包括部分非國家機關,如行政機關主管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
3、行政監督與監督行政行為的監督程序不同。前者是立案、調查、結論、處分等,後者則是聽取彙報、評議、視察、質詢、批評、審判。
4、行政監督與監督行政行為的權力依據不同。前者是行政權,後者是立法權、監督權、檢察權、公民的申訴控告權等。
5、行政監督與監督行政行為的屬性不同。前者純系一種行政行為,後者是行政行為之外的行為。正是由於這種區別,使二者產生了上面主體、對象、程序、依據等方面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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