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清掃車被撞後定損延誤致損
2014年3月,廈門欣榮保潔公司所有的一輛清掃車正常行駛在道路上,被廈門祥茂通物流公司所有的一輛牽引車追尾,造成清掃車損壞。後交警部門認定,牽引車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牽引車投保的平安保險對清掃車損失進行了評估,就該車尾門是否需要更換與保潔公司發生了爭執。保潔公司遂將物流公司和平安保險告上法庭。
保潔公司訴稱,由於平安保險遲遲無法定損,車輛無法維修,為了保證日常作業,原告只能向其他企業租用一輛清掃車代替作業,該清掃車日租金2760元,滿10個工作日後租金為2576元,實際租賃時間為2014年3月23日至2014年5月14日,租賃費用共計13。5萬多元。因此,物流公司應賠償原告包括車輛維修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6萬餘元,平安保險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先予賠付的責任。
物流公司辯稱,牽引車在平安保險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應當依據保險合同之約定予以理賠。保險公司延遲定損違反了勤勉義務,原告損失擴大的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平安保險辯稱,保險公司的定損行為只是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金額,並不影響保險車輛的及時維修。原告因為在定損金額問題上與保險公司存在分歧而推遲維修日期,應當對其推遲維修而產生的損失擴大部分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受損人與保險公司共同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平安保險作為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承保公司,應當知道清掃車屬於特種車輛,如未能及時修復將給原告造成損失,但保險公司未能及時定損,主觀上存在過錯,應對原告超過合理維修時間造成的租金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原告作為清掃車所有人和使用人,未能及時對清掃車進行維修,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清掃車該次損害修復所需時間和原告租用的清掃車通常日租金價格,法院調查汽車維修企業後認定,該車輛正常維修工時應不超過15日;參考當前汽車租賃市場上車輛價值與租賃費用之間的比例及清掃車的價值,法院酌情認定該型清掃車的日租金為600元。因此,原告租賃替代作業用車的合理租金應為9000元,該部分損失由物流公司承擔。
清掃車從被損壞到完成修復工作共用時53天,扣除合理修車時間15天,超過合理維修時間38天,超過合理維修時間造成的租金損失共計22800元,該部分損失由原告和平安保險各承擔50%。
律師說法:及時定損是保險公司的義務
本案承辦法官林春治在接受採訪時向記者分析,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對損失依法理賠,而保險理賠的前提是對於損失的大小予以確定,也即通常所說的定損。對事故損失及時予以確定是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
在本案中,平安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承保公司,應當知道受損清掃車屬於特種作業車輛,如未能及時修復將給原告造成損失,而保險公司與原告就損失的金額產生了爭議,雙方爭執不下,保險公司因此未能及時定損,主觀上存在過錯,應對延長受損車輛的合理維修時間所造成的租金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另一個方面分析,原告作為受損清掃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與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就定損金額發生爭議的情況下,應當暫時擱置爭議,先行及時維修受損車輛,儘快恢復生產作業,而不是因此賭氣拖延維修時間,造成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對於維修時間不當延長所造成的損失,原告方亦存在過錯,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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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掃車被撞後定損延誤致損,及時定損是保險公司的義務[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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