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周某。
被告:某大學。
案由:專利糾紛。
1988年4月,周某向其父周某某及該校教師王某表露了"竹材斷面板"的構思,詢問能否申請專利。在此期間,周某委託專利事務所王某代理申請專利。王某根據周某提供的關於"竹材斷面板"的技術資料,撰寫了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申請材料,並於同年9月8日,將申請材料寄給某專利事務所辦理申請手續,後因申請文件格式不符要求而未予受理。同年11月7日,周某委託另一專利代理中心向中國專利局申請"竹材斷面板"實用新型專利,1989年5月10日公布,同年9月6日中國專利局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該專利的技術特徵為:1.一種竹材斷面板,從由竹條平行排列粘合成的柱體上截取,截取面與竹條縱向不相平行,竹條橫斷面為去除竹節的天然形狀或其他幾何形狀。2.竹條之間加有木板、纖維板、木條或纖維板條。
1988年7月,由周某某提議,王某、林某及林業大學竹類研究所部分教職工開始研究"竹材斷面板"生產製作工藝,經過努力,解決了粘合、鋸切等工業化生產的技術難題,並與某園林機械廠聯合研製相關的生產設備,周在業餘時間參加了膠壓機、打節機的設計工作。同年10月,竹類研究所製成一批樣品,在當年召開的"全國竹林資源開術討論會"上展示。1989年9月11日林業大學以該項專利的申請權應屬其持有為由,向某省專利管理局申請調處。1990年6月14日,該局決定:"竹材斷面板"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權和專利權歸林業大學和周某共同所有。周某不服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專利屬非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其所有。
[處理結果]。
受訴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職務發明應是執行本單位任務且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周某並非林業大學職工,與林業大學亦無聘用或合作研究的合同,其參加產品生產過程中設備設計工作不屬發明構思,此外,周某某、王某均否認提出過發明構思,林某僅對竹材斷面板的"鋸切"技術主張權利,而此項權利不屬該項專利保護範圍,故周某構思"竹材斷面板" 發明過程與竹類研究所產品的生產方法開發系分屬兩個不同發明構思,周某的發明不屬職務發明,林業大學請求變更周某的"竹材斷面板"產品專利為職務發明並要求持有專利權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判決:"竹材斷面板"專利屬非職務發明,其申請權與專利權均歸周某所有。案件受理費由林業大學承擔。林業大學不服原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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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與其製造方法屬不同的發明構思[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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