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甲與業餘發明人乙訂立了一份技術開發協議,約定由乙為甲開發完成一項電冰箱溫控裝置技術,由甲為乙提供技術開發資金、設備、資料等,並支付報酬。在約定的時間內乙完成了合同約定的任務,並按約定將全部技術資料和權利都交給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開發任務的過程中,還開發出了一項附屬技術t,並以自己的名義就技術t申請專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後,認為技術t的專利申請權應歸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雙方就技術t的專利申請權歸屬發生爭議。問:
(1)該技術t的專利申請權應歸誰所有?為什麼?
(2)該糾紛可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1)技術t的專利申請權應當歸乙所有。其理由是:技術t不是甲乙所簽訂之技術開發協議約定的開發技術,故技術t是一項非職務技術。根據《專利法》第6條規定,技術t的專利申請權應當歸完成該技術的發明人所有。
(2)該糾紛可以通過四種途徑解決:①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②由甲乙雙方簽訂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③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④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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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專利申請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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