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破產開始程序。破產程序一般由有關當事人申請開始。保險公司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保險公司的接管組等都有權向法院申請保險公司破產。國外有些國家保險立法規定,法院可以直接宣布保險公司破產,但是我國《保險法》對此有不同規定。我國保險公司申請破產必須事先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然後人民法院才能宣告保險公司破產。破產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時,必須提交有關材料,說明債務人已經具備破產條件。破產案件一般由保險公司所在地法院審理。
關於破產宣告程序。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經過審理確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依法宣告保險公司破產:一是申請人確實具有破產申請權;二是保險公司具備法定的破產原因;三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不能依法達成和解。有些國家破產立法和觀點認為,雖然沒有破產申請,但法院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債務人不能履行償債義務的,也可宣告保險公司破產,這就是法院享有的依職權宣告破產。而在我國,破產法並沒有賦予法院依職權宣告破產的權力,尤其對保險公司而言,基於保險業對社會公眾利益的巨大影響,即使保險公司達到破產條件,如果無人申請保險公司破產,或者雖有人申請保險公司破產,但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不同意破產的,仍然不能宣告保險公司破產。
關於破產債權的申報程序。法院宣告保險公司破產後應發布公告宣布下列事項:破產宣告的主要內容;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姓名、住址;申報債權的時期;以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等。過期不申報債權者,視為自動放棄債權。所申報的債權被確認為破產債權後,有權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關於終結破產程序。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未能清償的債務宣告豁免,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破產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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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破產程序是怎樣[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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