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勸酒人勸酒致使被勸酒人的人身受到損害,但是勸酒人其實並沒有想要傷害對方,這樣也需要承擔責任嗎?實際上,因為聚會飲酒發生意外,所有參與人員被判賠的案例並不少見。那麼,如果攤上類似的事情,就肯定要賠償嗎?
案情回顧
事故發生在2014年12月10日晚上,甲是某縣一家家具公司的員工,因為資歷老,一向在同事中很有威望。這天,公司剛發了工資,大家口袋裡有錢。
「那天快下班,有兩個同事來找我。」甲說,上次發工資,幾個要好的同事便說好要聚一聚,於是,甲便決定,「就去xx鎮很有名的那家美食城吃吧。」。
最後敲定,一共7名同事參加這次小聚。費用aa制,每人預交150元,說好多退少補。
這餐飯,一共吃了兩個多小時。要好同事間聚餐,又剛發了工資,酒桌氣氛相當輕鬆,大家不免多喝了幾杯。
其中同事乙的,騎了一輛電瓶車,平時大家都認為他酒量不錯,這天晚上喝了幾瓶啤酒。離開飯店時,大傢伙隨口問了句,「你能不能騎車?」不過,似乎沒人會覺得乙會醉。再說,電瓶車又不是機動車,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
有兩名同事與乙順路,便擠在電瓶車上,由乙帶著一路往家趕。
「那天晚上大家都各自回家了。直到很晚,我接到電話,才知道出事了。」聚會的組織者甲說。
原來,乙載著兩個同事,騎出去沒多久,在經過一處叉路口時,電瓶車撞上了道路的隔離帶,三個人都倒在地上。乙傷得最重,雖然第一時間被送往醫院,仍然不治身亡。
2。
法院一審判決:一同聚餐6人均需承擔責任
這起事故,經交警認定,乙的血液酒精濃度為177mg/100ml,已經是醉酒標準的兩倍多,需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出事後,乙所在的公司拿了8萬元,對其家屬表示慰問。不過,家屬認為公司應該承擔更多責任,於今年3月25日將公司告上了法庭。
當然,這個要求並未獲得法院支持,駁回了訴訟請求。
「公司並未組織聚餐,也未支付聚餐費用。這次聚餐完全是員工自發組織的,要求公司作出賠償,既缺乏證據,道理上也說不通。」庭審時,公司負責人辯稱。
隨即,乙家人又將當天參與聚會的6名同事告上法庭。
「交警部門調查過,當晚他們在一起吃飯喝酒後,乙送同事回去,是同行的其他幾個人提議的。在場的幾人都知道乙喝醉了,卻都沒有勸阻,應對乙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乙的一位家屬代表在法庭上要求同事要為乙的死負責。
「對於家屬的這個要求,法院進行了慎重討論,最終決定予以支持。」日前,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乙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肯定知道醉駕會產生危險,但他還是沒能自律,最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其行為與後果存在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因果關係,應承擔主要責任。而被告的6人,作為共同飲酒人,均未盡必要的提醒、勸阻義務,致唐俊醉酒,酒後又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判定甲等6人承擔10%的連帶責任,共賠償39733元。其中,作為聚會的組織者,甲承擔30%的責任,賠償11919.9元;其餘5名同事分別賠償5000餘元。
酒後出事,哪些情況同伴需擔責
1、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勸酒灌酒,事後又各自離去。
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發生意外致死,所有聚會的參與者都要承擔賠償。因為在喝酒的時候,其他成員沒有勸阻,而且在聚會結束後也沒有安全將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獨自出行導致事故,其他成員都存在過錯,所以難逃責任。
2、大家一起喝酒,並沒有互相勸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進行了及時提醒,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發生意外,責任在誰。
參與聚會的成員或不會被追究責任。但因為及時提醒之類的行為很難在事後拿出有效證據,所以一般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上還是會判參與人員擔負少量賠償。其實這不算是處罰性的賠償,而只是出於人道主義給的慰問金,金額一般不會太大。
3、一幫朋友吃飯,其中有個別成員一開始參加了,中途有事離開,期間也未勸過酒,如果有人發生意外,這名提前離開的人是否也要擔責。
一般情況下這人是不需要擔責的。但是,導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細節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難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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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開車出事,同席者如何擔責[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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