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一個極具感染力的詞彙。古往今來,人們總是樂此不疲地談論它,爭辯它。而關於它的定義,即使是放在悠遠的歷史長河中,也是眾說紛紜。站在各自的角度,立足於各自的領域,對它的解釋和理解始終是莫衷一是。例如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提出正義就是社會中各個等級的人各司其職,各守其序,各得其所。而亞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義。再說我們中華傳統文化中的正義,說的就是「仁」「禮」還有「秩序」。
那麼在法學領域,正義究竟要如何定義?正義的標準又是什麼?正義的實效如何界定?正義果真是有時間限制的嗎?
關於正義的討論很多,而隨著學術研究的範圍擴大,分工細化,司法實踐的一步步探索,有關「遲到的正義」的討論 也掀起了熱潮。有一句話是:「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那麼遲來的正義是否依舊是正義呢?
毋庸置疑,兩種觀點——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
英國有一句法諺:「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即「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它體現的是對司法程序正義而非實體正義的格外強調,意思是說,即使司法裁判的結果是公正的,如果過遲做出裁判,或者過遲告知當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將會使裁判成為非正義的。最大的司法正義理應是司法制度的正義,即基於保障人權和限制權力的普遍道義而形成的司法制度。通俗地說,如果一個案件起初被誤判,產生了不公正的結果,造成了對當事人不公正的亦或是無法挽回的損害,若干時間後,審判重新啟動,最終使裁判結果歸於正義。按上述觀點來看:這樣的「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的。不得不說:這種現代社會主流的正義觀卻是基於「功利主義」的一種正義觀。美國哲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將功利主義的正義觀概述為:「如果社會主要體制的安排獲得了社會全體成員總滿足的最大凈差額,那麼這個社會就是一個井井有條的社會,因而也是正義的社會。功利主義的基本觀點是謀取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社會的幸福由個人的幸福構成,之所以遲到的正義被人們認為最終是非正義,也正是因為正義在真正到來之前就損害了個人的幸福或是多數人的幸福。
就如去年的「聶樹斌案」,1995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5年河北省廣平縣人王書金被警方抓獲,他供述一起「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決定將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複查。經過四次複查延期,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使錯判的案件最終還是實現了正義。然而這種「遲到的正義」在多數人看來是沒有意義的,並不是真正的正義。原因有二。第一,多數人認為,聶樹斌已經被錯殺,其生命已經無可挽回。伴隨著的是對其名譽的損害,對其家人生活的重創。種種無法彌補的傷害已經作為了不公正審判的犧牲品。在一切後果都造成之後,即使錯判案件得到糾正,也已經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意義了。所以這種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第二,作為一起「冤假錯案」,其程序正義被破壞,且帶來的裁判結果是非正義的,這是司法實踐過程中的彎路,也是對法治社會的一種損害。所以這種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而通過上述兩種原因,我們不難看出,宏觀上雙方都站在對社會利益的保護的角度上想問題。第一種是站在道德層面追求聶樹斌個人及其家人的幸福,而第二種是站在社會層面追求法治社會中多數人的幸福。而個人的幸福對於社會總體的幸福又是極其重要的。歸根結底,雙方都是在謀求多數人的最大化幸福,都屬於「功利主義的正義觀」。
然而,拋開功利主義,在我看來,正義是沒有時間限制的,遲來的正義依舊是正義。
首先,正義本身作為一類評判標準,它所評價的就是最終是否帶來公正和有效平衡。我們所談及的「遲到的正義」,儘管在其時效性上,正義的到來確確實實存在延遲,但不可置疑的是,正義最終是到來了的。「遲到」——可以說僅僅是作為正義的修飾詞。也就是說,公正的裁判結果以及案件的實體正義不會因其延遲來到而有絲毫質的改變。再進一步,我們可以做個對比。將由於「遲到」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和社會危害與永無止境的不公正結果對比,顯而易見,後者更為嚴重。當然,已經造成的危害和損失也極為重要,它將為以後的案件審判提供有效實在的經驗教訓,而相比之下,帶來法律事實上的公正理應是要放在首位的,同時這也是維護法律權威的一方面。
再者,正義能夠突破「遲到」的障礙,最終來到,不可否認是制度進步的結果,是人類在探索過程中對已有缺陷的反思和自我糾正。在這樣的努力和進步之下到來的正義,即使遲到,也應該被認定為是正義的。因為此時評價是否正義的標準不再是大多數人的最大化幸福,而是整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不同的歷史發展時期有著不同的歷史階段特徵,在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社會中,不同的社會經濟背景也孕育著不一樣的制度。蘇力先生在文章《制度變遷中的行動者》中說:「任何制度針對的都是常規問題,有常規就有例外,而制度恰恰無法處理那些常規之外的問題。」所以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其制度存在缺陷也是必然的。我們以歷史回望者的姿態來看,在那樣的存有缺陷與不足的制度下,由於一些常規之外的問題的存在,有些非正義其實是無法避免的。舉例來說,在我國的文革時期,在社會主義新政權還未穩固的背景下,反右派鬥爭擴大化,黨中央錯誤地估計了黨內形勢,批鬥了大批知識分子和領導幹部,製造了不少冤假錯案,其中就包括「史上最大冤案」——劉少奇冤案。文化大革命結束後,黨中央著手進行政治路線上的撥亂反正,同時大刀闊斧地平反文革時期出現的冤假錯案。1980年2月,會議決定撤銷八屆十二中全會枉加給劉少奇同志的「叛徒、內奸、工賊」的罪名和把劉少奇同志「永遠開除出黨、撤銷其黨內外一切職務」的錯誤決議,恢復劉少奇同志的名譽。並給因劉少奇案件而受株連的數萬人平反,徹底糾正了這起建國以來最大的冤案。從1968年到1980年,這是段艱辛的旅程,最終的正義遲來了12年。12年間,不斷犯錯,不斷反思,不斷糾正,制度的缺陷慢慢得到填補,民主法治也得到較大發展,真正的正義以一種遲到的形式到來了。
又如上文所提到的聶樹斌案,該案在重新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過程當中,採取異地複查的方式,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持證據裁判的原則進行複查再審。這與此案的原審判決大大不同。原審判決缺少能夠鎖定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在被告人作案時間、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問。原辦案程序存在明顯缺陷,嚴重影響相關證據的證明力,且聶樹斌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導致錯判。通過原審和再審的判決,我們不難發現:制度在成長、在發展。不成熟的司法制度帶來不公正的審判,而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司法改革的深入,制度不斷成熟完善,真正地正義也隨之而來。
又如類似 「平冤昭雪」的另一個案子——呼格案。1996年,呼格吉勒圖以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在當時的案件偵查當中,警方急功冒進,涉及刑訊逼供及誘供,致使真相掩蓋。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寫道:「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在新一輪司法改革推進中,2014年11月20日,呼格案進入再審程序,最終認為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再審判決呼格吉拉圖無罪。無疑,呼格案的平反糾正了司法體系中的不規範問題,同時也為司法改革深入提供了新任務——禁絕刑訊逼供。不得不說,這樣「遲到的正義」為司法制度的進一步成熟提供了契機,而司法制度的缺陷反思與糾正又直接推動了最終正義的到來。
柴靜在記錄她從事新聞職業歷程的書中寫到:「我試著儘可能誠實地寫下這不斷犯錯、不斷推翻、不斷疑問、不斷重建的事實和因果。」人的思想是這樣,我們的制度也是這般。從不完善到逐漸成熟,從犯錯到糾錯,從非正義到正義,這都是一個過程,為「遲到」提供些許時間的過程,而這個過程也正是使人類進步所要做的寬容與讓步。
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因為反思需要時間,但反思是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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