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未經專利申請人乙的許可,將其從乙處盜取的實用新型技術付諸實施,並公開在市場上銷售。
問題一:乙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詳細說明。
問題二:乙的該項技術能否取得專利權?說明理由。
答:問題一:乙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甲侵犯了其技術秘密權,要求甲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與此同時,乙應儘可能快地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
問題二:乙的該項技術能否取得專利權,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1)甲的公開實施行為超過6個月才被乙發現的,乙的該項技術將不能獲得專利權,因為它已超過我國專利法第24條規定的寬限期,喪失專利法要求的新穎性。
(2)甲的公開實施行為尚未超過6個月即被乙發現的,乙就應當在自甲公開泄露其技術內容之日起6個月內立即提出專利申請,以保證其新穎性。此時,乙的該項技術若還能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則可能獲得專利權;否則,無論如何不能獲得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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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專利被盜用[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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