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喬某1985年結婚。2001年劉某被查出患有麻風病且已經是晚期,不得不與妻兒隔離,住進醫院。妻子喬某起初還去醫院探望,後來漸漸不去了。劉某從9歲的兒子口中,知道妻子與一個「叔叔」好上了,且那人還經常來家中留宿。劉某婚前開有一五金店,現有資產九萬元。他住院前,就已感到妻子有了婚外情。為了防止死後財產落入他人之手,遂委託其兄與妻子一起經營該店。劉某從其兄處得知,喬某經常從店中拉賬,而且越拉越多。其兄還告訴他,喬某確實已與一老闆好上了,兩人已經發生同居關係。劉某隨即於2002年1月提出離婚。而喬某在答辯狀中辯稱:夫妻感情一直較好,願等劉某治癒,不同意離婚。
一審法院審查了劉某之兄提供的證據,經查證,證實喬某確實有第三者,說明夫妻感情已岌岌可危,喬確有圖謀財產之嫌。審判人員認為,如果喬某同意離婚,就可根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條關於「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規定,直接判決離婚,遂反覆做喬某的工作,勸其離婚。喬某最後同意離婚,但提出要分割一半五金店,兒子歸其撫養。劉堅決不同意喬的要求,只願給其1萬元,兒子不能成為別人家的人,由劉撫養。審判人員支持劉某的要求,一審判離,並在財產和子女撫養方面滿足了劉某的要求。喬某對此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證實,原、被告感情基礎一般,婚後被告常與異性客戶有曖昧關係,自從劉某住院後與一老闆半公開同居數次,均有證據材料。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以劉某患有麻風病為由准予離婚,適用法律不當,應以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關於「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引起離婚的規定,判決准予離婚。二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對於財產和子女撫養的判決也不正確,應根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第10條,將五金店歸劉某所有,劉某給予喬某三萬元的補償。根據新《婚姻法》第36條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判決雙方的孩子由喬某撫養,劉某每月支付孩子撫育費150元。
對本案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判決的看法:對於准予離婚的判決理由,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本案原告婚後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同時被告又有與人通姦、非法同居的行為,這兩種原因可能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原告劉某患有麻風病後,被告始終認為夫妻感情很好,不願與劉某離婚,而原告也未提起離婚要求。而當原告得知被告有婚外情且發展到公開同居關係時,立即提出離婚,這說明被告喬某與人通姦、非法同居的行為才是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真正原因。因此一審法院以劉某患有麻風病為由判決離婚是不恰當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中第8條關於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的規定,判決准予離婚。對於五金店,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的判決不正確,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不再適用「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此,二審法院將3萬元作為給喬某的補償是不正確的。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一審法院過分考慮了喬某的過錯,而忽略了劉某作為一個不久於人世的麻風病患者已無精力撫養教育子女,二審法院根據婚姻法關於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決定子女隨何方共同生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釋中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不願與子女共同生活的規定,判決孩子隨喬某共同生活,並由劉某給付一定的撫養費是適當的,體現了保護子女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的精神。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案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