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青年姜洪池經人介紹和護士高麗榮認識,經幾個月短暫的接觸,開始籌備婚事。高麗榮希望自己婚事辦得豪華、熱鬧,好在同伴面前炫耀。姜洪池是獨子,其父母不惜為兒子的婚事多花錢。隨著婚期的臨近,姜洪池和高麗榮分別收到各自的親朋好友贈送的賀禮,高麗榮收到了一對玉器及一些家用物品,姜洪池則數次收到50至數百不等的禮金。姜洪池的父母為兒子騰出一間新房。2002年4月10日,姜洪池與高麗榮到當地婚姻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從此時起,姜洪池的父母為兒子準備的禮物也源源不斷搬進兒子的新房。彩電、冰箱、高級組合音響、組合家具,價值3萬多元。萬事俱備,高麗榮的父母主動上親家的門與姜洪池的父母商量婚宴的安排。姜的父母已為兒子耗資甚多,主張婚宴不要太鋪張,但女方堅持要辦30桌。雙方談得不融洽,不歡而散。高麗榮因此拒絕與男方同居。姜洪池數次到醫院找高麗榮,高均避而不見。預訂5月1日的婚禮便擱了下來,落得男方獨守新房。僵持了幾個月,雙方感情日益冷淡,高麗榮還在單位散布男方有生理缺陷等攻擊男方的言詞。2003年10月,姜洪池找到高麗榮,對她說既然雙方不能好下去,那就離婚。女方說離婚可以,但新房裡的東西她至少要分一半。姜洪池不同意。協商不成,姜隨之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高麗榮在答辯中提出上述相同的分割財產的要求。姜洪池的母親氣憤至極,她跑到法院對法官說,新房裡的家用電器和家具是用他們多年積蓄為兒子購買的,是贈送給兒子結婚用的。高麗榮和她兒子登記後,沒同兒子同居過一天,反而胡攪蠻纏,損害她兒予的名譽。要把新房裡的東西分一半給高麗榮,她無論如何也接受不了。並且提出,如果法院要將部分財產分給高麗榮作為準予其子與高麗榮離婚的條件,她將收回送給兒子的全部財產,並且立即將新房的家電、家具等物搬回自己家中。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做出如下判決:(1)判決姜洪池與高麗榮解除婚姻關係。(2)姜洪池、高麗榮結婚登記前各方接受贈與的財產歸各自所有。(3)姜洪池的母親在其與高麗榮登記結婚後所贈送的家用電器和家具,即彩電一台、冰箱一台、高級組合音響一台;組合家具一套,其中彩電歸高麗榮所有,其餘財產歸姜洪池所有。
法院關於財產問題的判決是否正確。
答:法院判決是正確的。夫妻婚前各方接受的贈與物,屬於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夫妻婚後接受的贈與物,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贈與給一方,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財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本案中,姜、高二人婚後接受姜的父母的贈與物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在具體分割時考慮了財產的來源、數量、雙方對感情破裂所負的責任等因素,判決絕大部分財產歸姜洪池所有,彩電歸高麗榮所有是比較妥當的。法院沒有支持姜洪池的母親關於索回贈與物的主張,因為在我國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贈與的成立與履行同時發生,因此,一般認為,贈與成立後贈與人不能撤銷贈與而取回贈與物。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贈與附加一定條件,比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或為實現一定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進行贈與,本案姜洪池的父母所為的贈與可視為附目的的贈與,即以高麗榮與其兒子同居、履行夫妻權利義務為目的,從理論上說,薑母不得向高麗榮請求該結果的實現,只能於結果不實現時,得請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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