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騙購外匯罪是近年來出現的新的經濟領域中的刑事犯罪,參與此項犯罪的主體大都是人員文化素質較高的國有外資企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一些有一定「檔次」社會不法分子,案情所涉及的證據又會有大量的英文和國際上通用單證和文書,以及往來的函電,所涉及的合同和協議又與普通的國內貿易合同在格式上和用辭上大為不同,故對司法審判人員是一種新的挑戰,使法官、檢察官和辯護律師都面臨許多以前未曾遇到過的新的難點和困難。現結合南寧市某法院對廣西外貿某進出口公司的騙匯案件的審理過程,可總結概括出以下幾點:
1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員對外匯管理法規和制度不熟悉,難以找到犯罪分子在購匯、騙匯的犯罪過程中的突破口。
例如,外管局對代理商提交的付匯、用匯憑證及申請進行的一次批准和二次核對問題。外管局批准和核銷和銀行對外付匯的關係問題。什麼是核銷?二次核對、出口結算核銷、進口付匯核銷與海關報關單的相互聯繫問題等等。使審判人員在法庭上 繞了許多彎路和浪費了大量的時間?
2審判人員對國際貿易和進出口業務的程序不熟悉
什麼是外貿進出口代理制?為什麼會先報關後委託代理?什麼是「四自三不見」?那些程序是合理正常的,哪些是違規和異常的?什麼是t|t付款,什麼是l/c信用證付款?這些外貿方面的知識和術語一直困繞著審判人員,致使許多證據材料和卷宗內容都看不明白,無法有針對性地對犯罪當事人提問和質證?
3審判人員缺乏外匯方面的知識,對外匯犯罪的一些基本理論不明白
我們的一些審判人員對外匯犯罪的特徵缺乏基本了解,對犯罪主體和侵犯客體的認識不明確,外匯犯罪到底給國家造成什麼損失,損失在哪裡,還是心中不甚明白。以至於有人認為:犯罪分子用人民幣購買了美圓,以錢換錢,沒有傷害他人利益,何罪之有?
4公安機關在偵破犯罪時,國際貿易論文範文未能抓獲主要犯罪分子
由於主要犯罪分子不能歸案,因此公訴機關缺乏犯罪分子作案細節以及牽涉到相關單位人員構成共同犯罪的有利證據,致使在調查犯罪事實時,外貿代理公司是否存在「明知」的故意這一關鍵證據時難以簡單迅速加以認定。
5罪名的成立認定和涉及的朔及力問題
由於《規定》自1998年開始生效,之前的舊刑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只有逃匯罪而沒有騙匯罪,故此類犯罪分別歸於非法經營罪下和其他罪名下處理,對量刑的標準亦比較模糊,對新刑法中的新罪名的朔及力問題也有不少爭議。
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1982年3月8日通過《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犯罪的決定》明確規定,該決定有朔及力,根據最高法的有關司法解釋,對98年12月前的騙匯罪應按照刑法第十二條規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處理。同時,亦參考騙匯的數額和情節定罪量刑。這樣才符合國家當前打擊金融領域犯罪,維護國家金融程序安全的要求,並且努力使中國的司法體系與國際慣例接軌,適應中國入時的新要求。
根據外匯犯罪審判實踐的成功經驗並參照外地法院、司法專家學者的理論和實際經驗,筆者對改進對騙購外匯罪的審理作一些建議和評論,供大家參考。
1組織專家人員參加合議庭或聘請專家擔任司法顧問
由於外匯騙匯案所涉及的知識和專業龐大廣闊,牽涉的行業眾多,僅靠我們目前審判人員普遍素質水平和知識水平,是難以適應的。鑒於此,筆者認為,除法官努力學習,刻苦鑽研之外,唯一有效和可行的辦法,就是組織從事外貿業務的專業人員中資深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或聘請有關的專家擔任案件專業諮詢顧問,從業務知識和實踐方面在認定事實的角度,向合議庭審判員和審委會委員提供諮詢服務,供審判人員和審委會委員討論決策。
2開庭審理時應當要求有關涉案的國家機關出庭作證
國家專業職能管理機關是行業的領導和監督機關,其發言和論證。
都具有該行業和專業的權威性,在涉及這些專業案件時,有關國家職能管理部門應代表國家機關出庭全面回答控辯雙方的提問,例如,海關就應對出具的海關單以及印泥、關員的簽名是否真偽做出當面認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外匯審批部門和核銷部門的經辦人員和主管領導亦應出庭作證。
打擊外匯犯罪,維護國家金融秩序和健康經濟發展,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和形式審判長期任務和艱巨工作。隨著中國加入wto,各種政策法規逐步與世界接軌,外匯領域的犯罪行為、犯罪手段、犯罪表現會越來越多、越來越新,這既是刑事審判的新課題,也是法官和律師都面臨的新挑戰。研究新問題,制定新對策、熟悉新事物、增長新知識,不斷提高刑事審判水平,使我們能為保衛國家利益、保護人民利益,克盡職守,盡職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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