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時效期間起算點有兩種:
1.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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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效起算點[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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