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公證書,主要用於在國內辦理有關涉外繼承手續使用,也發往部分國家使用。
(二)與繼承有關的公證書,主要是發往域外,供當事人辦理繼承手續使用。如親屬關係公證書、婚姻狀況公證書、死亡公證書、放棄繼承權公證書、無遺囑公證書等。
辦理此項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1)注意時效。有的國家對繼承的時效規定較短,有的國家認證時間很長。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而給國家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而給國家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公證機關應及時辦理涉外繼承公證,及時出具有關公證文書。
(2)在國外設立遺囑的檢驗和效力的確認。對遺囑的檢驗是指確定遺囑是否為遺囑人本人所定,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我國法律,遺囑受益人有無變更等。根據司法部規定,對國外設立的遺囑,其形式和內容應符合遺囑行為地或遺囑人依據地的法律,經當地法定機關檢驗認定有效,並經當地公證和我國使、領館認證的,可以直接承認其效力,但遺囑內容違反我國法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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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繼承的公證書可分為兩類[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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