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陳先生向記者諮詢,鄰居們都說自己與女兒長得不像,再加上自己常年出差,他因此懷疑妻子有外遇。一次偶然的機會,陳先生還發現了妻子與他人幽會的證據。但去年陳先生在提出離婚時,妻子不同意他與女兒進行親子鑑定,雙方因此一直沒離成婚。
據律師介紹,《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律師解釋說,《婚姻法解釋(三)》使「親子鑑定」在法律上得到認可,「這就是說在處理有關親子關係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鑑定的,法院可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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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認可親子鑑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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