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例如拆遷公告發布之後的搶建搶搭房屋、廠房等)。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2、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4、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5、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築。
可見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建設,否則會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二、違章建築拆除有補償嗎?
沒有補償。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於2011年1月施行,其中對違章建築的拆遷補償可根據實際情況處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建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築及對違法建設的處理結果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程序未完結前,不能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划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三、要注意轉化的違章建築的特殊情況。
所謂轉化的違章建築,主要是指因為超過批准期限,由臨時建築轉化成的違章建築。轉化的違章建築和批准期限內的臨時建築的區分點就是批准期末,批准期初至批准期末為合法建築,超過批准期末,仍未拆除的,為違章建築。筆者認為,並非所有的轉化的違章建築,在拆除時,都不予補償。
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不可抗力阻礙臨時建築在批准期限內拆除的;(二)臨時建築不被拆除是為了保護另外一個更大的利益,致使超過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在這兩種情況下,拆遷人拆除違章建築時,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標準補償違章建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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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拆除有補償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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