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有約定:女職工在兩年合同期內可以結婚,但不能生育,否則違約……請問,如果發生勞動糾紛時可否依照員工自己的認可而視為合同生效?女員工「三期」真的動不得嗎?
評析:1、違規合同系無效合同;2、硬性規定,即使職工在合同上簽字屬於形式上認可,仍然是無效的合同條款。3、勞動法規定女性有生產、生育的權利,同時享受法律附予的休假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理由辭退員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更不能以此處罰當事人。合同期自然順延到三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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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27[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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