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西露公司招工,王琴被錄用為工人,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6個月。2001年1月,王琴懷孕請病假20天,上班後經常遲到早退,紀律鬆懈,完不成生產任務,引起公司領導注意。後來,公司發現王琴在招工考試中作弊後使其成績達到錄取分數線。公司領導找王琴談話,指出王琴不符合錄用條件,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王琴以自己已經懷孕為由,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發生爭議。王琴於2001年3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撤銷西露公司解除與王琴勞動合同的決定。
試分析:
(1)西露公司的決定是否正確。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否支持王琴的請求?理由是什麼?
答:西露公司的決定是正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支持王琴的請求。王琴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是通過作弊達到錄用條件。鑒於一方面勞動合同的簽訂並非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王琴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所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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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58[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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