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單位受傷,經過鑑定認定為工傷,確定具體的傷殘等級後,員工的傷殘賠償數額也就相應的確定了。在單位願意支付員工的賠償費用,雙方會達成一致的和解協議,就工傷的賠償數額及其他問題作出規定。如何判定工傷和解協議的金額是顯示公平。
案情簡介:構成工傷 雙方達成和解
陽某於2012年9月入職火鍋店處工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5年5月17日,陽某在工作時遭受事故,經治療於2015年9月15日出院,住院107天。出院醫囑,繼續康復訓練3個月,每月費用6000元。陽某自行墊付醫藥費2萬元余。2016年6月1日,雙方達成和解,但火鍋店未履行協議,僅支付5萬元。2016年6月24日,確定陽某構成七級傷殘。
法律判決:確認陽某與火鍋店已協議解除勞動關係;火鍋店支付陽某協議賠償款餘額3萬元。
經查,本案工傷和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重大誤解及顯失公平的情形,合法有效。在火鍋店已大部分履行協議的情形下,陽某以顯示公平為由,對協議反悔,沒有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和解協議約定火鍋店應賠償金額8萬元,火鍋店已履行5萬元,還應支付陽某賠償款餘額3萬元。
律師說法:如何判定工傷和解協議的金額是顯示公平?
本案當事人達成的工傷和解協議中,包含以下條款:本協議簽訂後,關於本次工傷賠償及解除勞動關係全部解決完畢,雙方不得向對方主張其他權利;本協議是雙方自願、真實意思的表達,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上述條款表明,簽訂協議時雙方對協議內容的法律後果清晰明了,對簽訂協議不存在重大誤解。陽某工傷構成七級傷殘,依法可享受的各項工傷待遇共計126735.25元,該金額與工傷和解協議中達成的賠償金額8萬元,相差數額不及40%,故該和解協議亦不構成顯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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