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遊客王女士認為旅行社存在強制購物一事,向監管部門投訴。旅行社認為王女士向電視台及報紙反映情況,並被相關媒體播發侵犯了其名譽權,遂將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駁回了旅行社訴請。
原告旅行社訴稱,雙方簽訂了旅遊合同,旅行社履行了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但王女士在旅行回來後卻拿著不實的旅行錄像、錄音向旅行社主張要求賠償1萬元,並多次向旅遊局等質檢部門投訴旅行社,經相關部門受理後認定旅行社並未違反相關從業制度。可王女士並未停止侵害,繼續多次發表不實言論,嚴重影響旅行社的正常營業秩序。旅行社多次找其協商並報警解決均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王女士辯稱,旅行社的地接社泄露了遊客的信息,電視台等相關媒體也曾多次如實曝光旅行社的行為。故不認可對旅行社造成名譽侵權。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29日,旅行社與王女士簽訂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王女士交納團費2750元,在旅行社的安排下去新疆旅遊。旅遊過程中,王女士稱被導遊安排強制消費,王女士稱其沒有購物,被導遊斥責占便宜、不道德,且司機不讓其上旅遊車,並要求籤字後方可上旅遊車,王女士稱其沒有簽字,此後導遊及司機對其態度較之前變差。旅行社稱導遊是讓遊客幫忙購物,並非強制消費,且王女士未購物,對王女士並未造成損害,司機讓遊客簽字是為了幫助商店記錄購物人員情況,防止日後未購物遊客向商店假索賠。王女士因認為旅行社存在強制購物一事向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旅行社同意賠償500元,王女士要求賠償1萬元,雙方因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而終止調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王女士在該社組織的旅遊活動中就是否存在強制購物一事與旅行社產生爭議,向旅行社反映情況及索賠,向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還向電視台及報紙反映情況,並被相關媒體播發。雙方雖稱相關媒體播發了此事,但均未提交相應材料,法院無法查明相關媒體具體的播發情況。根據雙方陳述及提交的證據情況,王女士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維權,其不存在捏造事實、侮辱、誹謗旅行社的行為,其行為不構成侵犯旅行社名譽權,故法院對於旅行社基於名譽侵權所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駁回旅行社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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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遊客聯繫媒體報道損害名譽權 旅行社起訴被駁[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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