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傳·隱公三年》記載:「君子大居正。」推考「居正」二字之源,即是「遵循正道」之義。用現代法律術語來說,就是「公平正直,居中裁判」,法官最基本也是最高的法律素養不外乎斯。
民國時期,恰恰有這樣一位法官,不僅名也「居正」,且行也「居正」,擔任南京國民政府司法院院長的16年間,他居正而不居功,勤於做事不爭名,以愛國之心和救國之志,銳意投身於司法改革。
於「西方新法不好用,中國舊律不能用」的法律空檔期,排除萬難,居正先生創新性地確立了「成文法」和「判例法」混合使用的理論和運行機制。拒舊迎新,「以發展生活為出發點」,不僅滿足了社會轉型期民眾對法律的需求,同時也讓判例價值重耀光輝。
融貫中西 踐行司法
居正先生(1876年-1951年)生於清末,自幼聰穎好學,文采卓然,詩詞歌賦甚佳,國學基礎深厚。居正先生得中秀才之後,屢應鄉試不售,在友人陳干勸說之下,於1905年遠渡日本東京求學,就讀日本法政大學預備部,1907年,入日本大學本科習法律,通過在日本精研歐美和西方法典,開拓了先生的法學視野,知識結構融貫中西,也得以法律之學致力於國內法制之構建,司法之改革。
留學日本期間,居正先生加入中國同盟會,成為孫中山先生的得力幹將。先後參與組織了辛亥年間的武昌起義,在反袁鬥爭中擔任東北軍大司令,隨孫中山先生參加護法運動,豐富的革命鬥爭經歷奠定了先生在國民黨內的元老地位。其後居正先生曾連續出任國民政府委員、司法行政部部長、最高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等一系列顯赫的司法要職。學貫中西的法律知識、豐富的法律實踐、成一家之言的法律思想,使居正先生在中國法律近代化建設和改革工作中建樹頗多。
致力改革 著作頗豐
近代中國內憂外患,處於社會大變革的十字路口。對於中國出路的考慮,是當時知識分子心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居正先生認為,「至建國之道,經緯萬端,欲求庶政之推行、國民之振作,根本大計,舍法治莫由」。基於此種認知,居正先生在中國近代法制改革的道路上篳路藍縷,上下求索。
居正先生跌宕起伏的一生中,任職南京國民政府司法院院長兼最高法院院長的時間長達16年,在這一時期,他對法律改革工作做了很多探索和努力,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司法改革方案。
居正先生一生堅持孫中山先生之遺命,堅持用孫中山先生的革命思想改良中國法制;大力推行中國的立法改革,制定公布《法院組織法》,規定在全國各地普設法院,實施三級三審制度;公布《行政訴訟法》,建立了行政訴訟制度;堅持「以憲治國」,用法制改良中國政治;普設各級法院,改革沿襲已久的行政、司法不分的舊制;倡導「人人平等」;積極推行中國收回治外法權;在死刑的存廢問題上亦有很深見諦。
先生生前著有《辛亥親歷記》《辛亥首義之前因後果》《梅川日記》《為什麼要重建中國法系》《辛亥禮記》《居覺生先生全集》《張振武死義事》《梅川譜偈》《清黨實錄》等。這些著作對我們了解民國歷史,做好今日的法制建設不無裨益?
滄海一粟 思想創新
居正先生法律思想之深邃、涉獵之廣闊,難以通過短短數行展示出來。這裡擇其滄海之一粟,以居正先生確立和推行「成文法」與「判例法」相結合的「混合法」理論和運行機制來淺顯地發掘與探賾。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六法」的頒布和實施彌補了北洋政府時期正式官方法律的空白,但囿於成文法的局限性,判例再一次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於「成文法」與「判例法」的關係上,居正先生曾有段精妙的論述:「例與法之關係,至為密切,實相輔而行。法簡而例繁,法具條文,例征事實。法為死條,例乃活用。法一成而難變,例以漸而有加。蓋法猶經也,例猶傳也,不講傳無以通經。法猶兵書,例為戰績也。法猶醫方,例則醫案也。僅讀兵書者,不可以用兵;只記醫方者,不可以治病。僅知法律專條者,不可以聽訴訟。」居正先生更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西方法律發展趨勢、現實生活需要三個方面論述了「混合法」在我國司法界確立和實施之必要。
判決例久行於我國。自漢代以來,有決事比、決事比例等目,所謂「決事比」,《周禮·秋官·大司寇》疏稱:「其有斷事,皆依舊事斷之。其無條,取比類以決之。」由此可見,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時,通常援引決例進行斷案。
其後,魏有科、晉有故事、後周有刑書要旨與律兼行,梁陳取故事為科,隋則律令格式並行;至唐,於律令格式外又將制敕欽定為例;至宋則有諸如熙寧法寺斷例;到元,《大元通志》明確將斷例附入其中;清朝法曹高度重視「判例」,將其視為斷案的要旨。雖然「決事比」、「判例」與我們今日所言的「判決例」並不完全等同,但從歷朝歷代國家規定上,律例並行在我國由來已久,並且得到了下級政權和民眾的信服。
究其原因,我國是「禮治」社會,禮俗是支配人們行為的重要準則之一,「禮為里、法為表」的禮法關係決定了禮俗中的「應為」和「不應為」是「律法上尋得解決」的根據。歷史上的「春秋決議」,與其說是用儒家思想改造司法活動,不如說是在恢復古已有之的審判方法:判例法。基於這樣的歷史事實,居正先生指出,「司法向來已經取得創造法律之權威」,「判例勢力之偉大,實無可爭辯」。
眾所周知,世界上有兩大法系,「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大陸法系重視成文法典,英美法系重視判例,兩大法系各有所長,也有各自不足處。十九世紀末,隨著社會哲學派和自由法學的興起,特別是經世界大戰後,兩大法系之間的壁壘逐漸瓦解,二者出現相互交融、相互彌補的趨勢,並且這種趨勢已經成為世界法制發展的潮流。
居正先生認為民國政府的法制改革應順應這種潮流,以「成文法」與「判例法」的混合法作為法制發展的理論和運行機制。在這種法律構建下,居正先生強調法官應本著「三民主義」的法理,發揮主觀能動性,在熟稔掌握成文法典下,妥善解決法無明文規定或者規定過於寬泛的問題,並不斷創造出合於情理禮法的經典判例,作為判決同類案件的依據。
社會關係人事複雜多變,「一個抽象一般的法律,決不能預料將來事件發生情形之變化,而包舉無遺」。立法過程嚴謹而繁瑣,不可能事事依靠立法,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通過具體、靈活的判例來彌補環境的變化不僅可行而且必要。並且成文法規定本身就有很多無具體標準和形態的原則,如對犯罪分子加重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適用上,這些現實需要都給法官的自由裁量創造了空間。
持躬接物 朴誠本色
居正先生生於舊中國,身上有著中國文人特有的風骨:以救國為己任,對名利淡泊。先生身居高位,久經宦海,但先生愛國愛民,始終牢記孫中山先生的「驅除韃虜,恢復中華」的政治綱領。在抗戰時期,他不僅親赴滇、黔、桂、湘、粵、鄂、贛等前線,慰問將士,鼓舞士氣,而且將愛子送往前線殺敵,女兒居瀛棣和女婿祁式潛在抗戰最危及的情形下投身了中國共產黨,先生家教可見一斑。
先生致力法學教育,與女婿張驚聲聯手創辦淡江英專。即便在國民黨後期,由於政治原因被排斥在主流之外,先生也始終沒有忘記救國之志,發表《辛亥首義之前因後果》等文,繼續向民眾解釋推行憲制對於實現中國獨立民主的必要性。他為推進當時中國法制的變革盡忠職守,並做出一定的積極貢獻。雖然他曾胸懷大志,積極追求法治社會的實現,但由於時代限制,其政治抱負、法律思想也難以實現。
居正先生曾贈予辛亥老人喻育之一副對聯,上聯是:「向高處立,望遠處走,尋平處坐」;下聯是「存上等志,做中等人,享下等福」。語言平實,志趣高遠,淡泊寧靜,發人深省。這不正是居正先生一生的自我寫照嗎?
久經政海波濤,常處熱鬧場中,而能保持如此心境,如此風骨,此乃居正人格魅力之所在。當時上海同仁評價居正先生曰:「先生澹泊為懷,不求名利。雖連任司法院長十餘,而持躬接物,從來少變其朴誠本色。是真布衣卿相、民主鬥士。」斯言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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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正不居功 做事不爭名——民國法學家居正先生小記[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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