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部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
三原告的父親立下遺囑:「將其居住的房屋一棟分別約定份額贈予一個外孫、兩個外孫女,其子女不作為遺產繼承主體。」之後不久,三原告父親不幸去世。遺產繼承開始,現在三個遺囑繼承人中有兩個外孫女明確放棄權利,只有一個外孫被告王某沒有放棄權利。三原告就房屋繼承訴至法院要求繼承遺產。
爭議焦點:被放棄的遺產如何分配
部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該如何分配。
第一種觀點:三原告無權繼承遺產。因為其父親已立下遺囑約定:其他子女不作為遺產分配主體。即使有部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故三原告仍不能繼承遺產。
第二種觀點:三原告有權繼承遺產。
律師說法:被放棄的遺產按法定繼承分配
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
理由如下:本案中,在遺產繼承開始時,其中有兩個外孫女明確書面放棄繼承該財產相應的份額,只有一個外孫王某沒有放棄。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可見,兩個外孫女放棄遺產繼承是合法有效的。
現在只剩下一個遺囑繼承人即外孫王某。又根據《繼承法》第27條第一項的規定「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所涉及的相應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故此,外孫王某仍有權繼承遺囑約定的財產份額,另外兩個遺囑繼承人放棄的份額,三原告作為法定繼承人,可以依照法定繼承,繼承放棄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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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被放棄的遺產按法定繼承分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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