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實行的是僱主責任原則,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義務的承擔者。因而,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當首先履行工傷認定申請義務。
1.法人是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法人在工傷性質認定活動中是被認定一方的法定主體。它包括:企業法人、國家機關、事業法人等。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法人主體應區別以下情形:
(1)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主體;
(2)法人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授權行為引發的工傷,以法人為主體;
(3)企業法人合併的,以合併後的法人為主體;
(4)企業法人未經清算被撤銷後發生的工傷,有清算組織的,以清算組為主體,否則,以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為主體。
2.個體工商戶、僱主是主體。
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雇用的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的傷、殘、亡,在進行性質認定時,個體工商戶、僱主應作為被認定的主體方。
3.具有獨立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組織是主體。
對於合法成立、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用人過程中發生的工傷,組織一方應成為被認定的主體一方。這些組織應包括:[---分頁---]。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的用人單位(非法人,如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應當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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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單位主體怎麼確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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