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9月,曾經有過一段短暫婚姻的薛某經朋友介紹與朱某相識,在相處了9個月後,於2014年5月12日登記結婚。婚後,朱某好吃懶做的個性就暴露無疑,整日遊手好閒,對家庭不管不顧,兩人為此經常吵架,朱某還毆打薛某,有時還拿刀對她進行威脅,兩人的感情出現了破裂的危機。2017年1月28日,兩人再次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窮凶極惡的朱某抄起摺疊刀捅向薛某的腹部,薛某一邊逃跑一邊大聲呼救,朱某又捅傷了薛某的臀部。住院期間無望的薛某報了警,選擇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人身權利,不再受到傷害,經法醫鑑定為輕傷二級,朱某隨後因故意傷害罪被捕。2017年6月12日,景縣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薛某來到景縣法律援助中心,想就人身損害賠償及離婚,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親自接待了她,工作人員聽完薛某的述說後,認真分析了情況,經審查認為薛某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考慮到朱某的實際賠償能力有限,如果人身損害賠償及離婚一併起訴,可能會加深矛盾,不利於離婚訴訟,在徵得薛某的同意後,決定為薛某離婚訴訟辦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為其辦理相關手續,指派陳書軍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師在接到此案後,認真傾聽了薛某的陳述並查閱了相關證據,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案件,律師在徵得薛某的同意後為其擬寫了起訴狀,於2017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後,在2017年8月3日的庭審中,首先進行了庭前調解,被告一直強調與薛某還有感情,他在捅傷原告後,還去醫院照顧過幾天,現在也很後悔,不同意離婚。因雙方始終不能達成統一的意見,而沒有調解成功。在後續的庭審中,最終爭議焦點圍繞感情是否破裂展開,庭審中,律師據理力爭,指出夫妻之間應彼此尊重,相互幫助,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而被告不但沒有履行一個丈夫應盡的義務,反而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大打出手,用刀捅傷,對原告的精神和身體造成了終生無法泯滅的傷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所以在本案中,朱某用刀捅傷薛某,實施了家庭暴力,夫妻感情應認定為確已破裂,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2017年8月14日,景縣人民法院採納了代理律師的意見,作出准予原告與被告離婚的判決。
【案件點評】。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本案是典型因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案例,被告因家庭瑣事將自己的妻子捅傷,這一家庭暴力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間的感情,繼續維持婚姻會給受援人帶來更大的傷害。當事人薛某忍無可忍尋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請後,開通綠色通道,做到當天受理、當天審查、當天指派,援助律師在接到該案後,本著對案件認真負責態度,本著切實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的高度責任感,多次與受援人談話溝通,認真研究案情,查閱相關法律條文,儘可能多的收集有利證據,以支持受援人薛某的訴訟請求為出發點和立足點,最終通過律師努力工作,代理意見得到法院的支持,維護了受援人薛某的合法權益。
藉由此案,我們在面對家庭暴力時,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不要選擇沉默。二是在緊急情況下,遭遇家庭暴力,要報警,同時注意保留家暴證據;向周圍具有法律或心理知識的人尋求幫助;向村(社區)居委會和所在單位請求勸阻和調解;可以向所屬轄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三是如果身體受到傷害,要在第一時間去醫院,並保留下驗傷報告、醫生診斷證明等,這些以後都可以作為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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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景縣法律援助中心對薛某家暴維權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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