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楊某某於2018年10月24日凌晨2點,駕駛電動三輪車前往蔬菜批發市場進貨,沿長虹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現代城路段時,與鄧某某無證駕駛的鄂fjz689小型客車相撞。湖北省襄陽市交警支隊高新大隊作出襄公交高認字(2018)第30158b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鄧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致楊某某的損害,經襄陽法正法醫司法鑑定所(2019)臨鑒字第142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為十級傷殘。
為賠償事宜,楊某某與鄧某某等多次協商賠償未果,遂向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樊城區法院於2019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分別於2019年8月1日、2019年12月11日開庭審理。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平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提出楊某某提交的襄陽法正法醫司法鑑定所(2019)臨鑒字第142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系楊某某單方面委託鑑定,不具有客觀性,不予認可並申請重新鑑定。楊某某認為(2019)臨鑒字第142號司法鑑定意見書,是在前期調解時由保險公司參與調解的員工引導鑑定的,不是單方鑑定。加之因身體原因(受傷後雙腿拄拐)不願意重新鑑定。為此,一審法院沒有採信楊某某提交的襄陽法正法醫司法鑑定所(2019)臨鑒字第142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導致絕大部分損害沒有賠償。
2019年12月24日,楊某某來到襄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就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肇事方鄧某某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申請法律援助。襄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經審核,認定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指派湖北凡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柴繼強作為其交通事故二審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與受援人溝通了解到,由於上訴人楊某某在一審訴訟中提交的襄陽法正法醫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沒有被採信,導致一審訴訟請求大部分被一審判決駁回。承辦律師針對一審審理情況,在全面了解案情後,幫助受援人提起上訴。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開庭過程中,承辦律師提出,一審判決認定受援人楊某某在鑑定活動中「不配合致使其傷殘等級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該情節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被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申請重新鑑定,沒有事實證據、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的規定。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沒有證據足以反駁受援人楊某某提交的鑑定結論。受援人楊某某提交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其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鑑定程序完全合法;鑑定結論依據充分。一審法院對於無理由申請重新鑑定的應當不予以准許。並且受援人楊某某在鑑定活動中將自己的意見書面呈送給了一審法院。受援人楊某某提交的《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予以採信,其相應的賠償請求也應當予以支持。為查清案件事實,承辦人申請法院通知襄陽法正法醫司法鑑定所法醫陳某某出庭解釋說明,以此來證明對被鑑定人楊某某出具襄陽法正鑒(2019)臨鑒字第142號《司法鑑定意見書》依據的事實和合法性。最終,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一審判決,支持了上訴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依法維護了受援人合法權益。
二審判決送達後,被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已將賠付款支付給了上訴人。拖延近兩年之久的交通事故賠償案終於完結。
【案件點評】。
本案二審訴爭焦點在於受援人提交的《司法鑑定意見》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本案二審過程中,法律援助承辦律師圍繞《司法鑑定意見》所提出的觀點和申請鑑定人員出庭,最終得到了二審法院的認可,支持了受援人的訴訟請求,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援助效果,法律援助律師二審介入後改變判決結果,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也體現出法律援助的價值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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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對楊某某交通事故賠償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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