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需繳費滿15年,退休時才能領取養老金。但是,由於部分參保人員年齡大、參保晚、流動打工、中斷繳費等等原因,到達退休年齡後才發現,自己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時間合計不足15年。
遇到這樣的情況,有哪些途徑能夠領取養老金,應該怎麼辦?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有三個辦法:
一、允許延長繳費至15年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待遇領取地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二、延長繳費未滿15年可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若延長繳費後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也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三、可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保機構按照程序,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附: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後,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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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時養老保險未繳滿15年怎麼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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