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平等自願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合同。自願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本人的意願,不得採取強加於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才能簽訂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有些合同規定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前,雙方一定要認真審視每一項條款,就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並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有效合法的勞動合同。
(三)合同內容要儘量全面。
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分為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對於必備條款,合同必須寫明,對於約定條款,可以雙方當事人根據勞動關係的內容和需要來約定。合同內容要儘量全面,如果條款過於簡單、原則,容易產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四)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儘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二、哪些勞動合同無效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對無效勞動合同都可以不予履行。已經履行的,如屬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並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對無效部分必須依法加以修改。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包括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即用人單位一方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勞動者一方不具備勞動能力,尚不滿16周歲等。或者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勞動條件惡劣,勞動報酬低於國家和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違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屬違法行為,因此,通過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自然無效。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必須由法律規定的專門機關進行確認,其他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確認。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專門機關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只有這兩個機關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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