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梁萍5歲時其父病故,其母鞏翠珍於1992年與蔣山根再婚。蔣與鞏翠珍母女共同生活,他視梁萍為親生,夫妻和睦,繼父女關係很好。1992年5月在一次舞會上,鞏翠珍認識了某公司營銷員蔡亮。鞏翠珍喜歡跳舞,蔡經常邀鞏出入舞廳、下餐館,兩人關係日漸親密,以致發展到通姦而被抓獲。此事傳到蔣山根耳里,蔣多次對鞏好言相勸,鞏仍我行我素。為達到與蔡結婚的目的2003年4月鞏翠珍以夫妻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蔣山根離婚。法院經審理查明,因鞏翠珍與第三者蔡亮通姦,影響了與蔣山根的夫妻感情,法院對鞏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但雖經審判人員多次進行調解,鞏仍堅決要求離婚。蔣山根見鞏已變心,和好無望,便與鞏達成離婚協議。在協商梁萍的撫養問題時,鞏要求撫養梁萍。但當法院徵求梁萍的意見時,梁萍因痛恨母親與人通姦的不道德行為,表示不願意隨母生活,而願意隨繼父蔣山根共同生活。蔣也表示願意繼續撫養梁萍。但鞏翠珍認為,梁萍是自己所生,自己有權撫養女兒。蔣山根是繼父,無權撫養梁萍。對離婚後梁萍由誰撫養的問題審判人員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繼父蔣山根與繼女梁萍已形成的撫養關係,隨生母鞏翠珍與其離婚而消滅。因此,蔣山根不可以撫養梁萍。另一種意見為,繼父蔣山根與繼女梁萍已形成的撫養關係,並不因生母與蔣離婚而消失。因此,蔣山根可以撫養梁萍。並且,從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看,鞏翠珍與人通姦,道德品質不好,如梁萍隨其生活,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身心健康成長。並且梁萍本人也不願隨生母生活,願隨繼父生活。蔣山根也自願繼續盡撫養義務,故梁萍應由蔣山根撫養。梁萍究竟由誰撫養為宜。
答: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由生父母撫養。」但是,本案中,繼父同意繼續撫養,怎麼處理呢?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9條第l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已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原則上也不消除。我國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3月21日《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撫養義務的批覆》指出,儘管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婚姻關係消失」,但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係「不能消失」。因為,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已形成的撫養關係,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義務關係。它是基於生父(母)帶子女再婚後,繼母(父)對繼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的事實而產生的.。所以,它不能隨生父(母)與繼母(父)離婚而自然終結。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0條、第30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我們認為,儘管梁萍的生母鞏翠珍與繼父蔣山根離婚,但蔣山根與梁萍之間已形成的撫養教育關係並不隨之消失。鑒於鞏翠珍與人通姦,生活作風不好,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出發,考慮到原告蔣山根視梁萍為親生,繼父女關係一直很好,與鞏翠珍離婚後仍願意撫養梁萍,梁萍又自願與繼父共同生活,故法院應尊重有識別能力的梁萍本人的意見,判決由蔣山根撫養梁萍為宜?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案例:撫養權判決[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