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在簽署認購書時,往往在認購書中會有定金條款,所謂定金,是指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目前,在商品房認購書中要求的定金往往在2萬至10萬之間,偶有超過百萬的。作為債之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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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是怎樣規定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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