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成立口碑公司專門從事網際網路有償發帖、刪帖業務。某日,名為「去偽存真」的網友在網上發帖揭露某國有企業領導劉某貪污國有資產的消息,劉某拿錢請甲幫忙刪除該帖子,甲照辦。在刪除帖子後,甲聯繫到「去偽存真」騙他說,劉某後台很硬,如果不拿錢消災的話劉某就會讓公安局把他抓起來。「去偽存真」聽後擔心遭受牢獄之災,便給甲1萬元錢讓甲擺平此事。甲嫌錢太少,便將「去偽存真」劫持到一地下室,聲稱不給錢就讓他死在這,「去偽存真」便將自己銀行卡交與甲並告知密碼,甲取錢後放走「去偽存真」。後劉某因貪污罪被抓,主動交代了讓甲刪帖的事情(司法機關不知此事),並提供了甲的聯繫方式,公安機關根據聯繫方式抓獲甲。
請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甲構成哪些犯罪。
(2)劉某有哪些量刑情節。
答:
(1)甲構成非法經營罪、詐騙罪、搶劫罪,應當數罪併罰。根據司法解釋,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而甲以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成立公司,進行犯罪活動的,不認為是單位犯罪,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所以甲構成非法經營罪。
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並基於錯誤認識對財產作出處分的,構成詐騙罪。
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相威脅,當場從被害人處取得財物,構成搶劫罪。
甲使用他人銀行卡的行為,與搶劫行為具有連續性,不應重複評價,不再成立其他犯罪。
【特別提示】詐騙罪中行為人虛構的事實可以有暴力內容,敲詐勒索罪中行為人通告的惡害可以是虛假內容。當這些事實既是虛假的,又是讓人恐懼的,行為就既符合詐騙罪又符合敲詐勒索罪,屬於想像競合,一般情況下,擇一重罪論處。但要注意敲詐勒索與轉告虛假恐嚇信息式的詐騙的區分。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模式是:我恐嚇你,你若不給錢,我就對你施加惡害,由此你對我產生恐懼心理。如果行為人只是轉告虛假恐嚇信息,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而構成詐騙罪。本題中,甲謊稱劉某要讓公局抓去偽存真」,是轉告虛假恐嚇信息,因此只成立詐騙罪。
(2)劉某具有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劉某拿錢請甲幫忙刪除帖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所以劉某和甲不是同案犯,也不能成立自首。但劉某的行為屬於揭發他人犯罪,而且具有協助抓捕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可以認定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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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侵犯財產罪 1[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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