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法院判令被告何乙賠償原告何甲損失共計人民幣11661.74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13日13時許,原告何甲扛一捆竹子從被告何乙門前經過,被告何乙以原告何甲不應該從其門口經過為由,用砍柴刀背拍了原告何甲一下,雙方發生糾紛,原告何甲及其妻子張某將被告何乙的砍柴刀奪掉之後,被告何乙不服氣,在家中拿出板鋤將何甲頭部砸傷,並在原告何甲受傷後,用竹掃帚打原告何甲。事發後,原告何甲家屬向詹橋派出所報警,同時,原告何甲被送往臨湘市中醫院住院治療。至4月21日出院,住院期間共花費醫療費6225.79元。4月22日,臨湘市公安局法醫門診對何甲進行了傷情鑑定,鑑定何甲損傷程度為輕微傷,需追加醫藥費600元,回家休治半月。
2019年4月22日,臨湘市公安局詹橋派出所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何乙處以10日的行政拘留。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何乙因與原告何甲有意見,而無端挑起糾紛,對原告何甲進行毆打,造成原告何甲的身體受到了損傷,其行為是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因此,法院對原告何甲要求被告何乙承擔賠償其損失的訴訟請求,在核定的範圍內予以支持。據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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