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非本轄區民警,陪同所長到其他轄區檢查企業消防安全,未發現重大火災隱患、未下發紙質文書,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今天,我們將通過以下案例為大家做簡要分析。
案情簡介:非本轄區民警,陪同所長到其他轄區檢查企業消防安全,未排患
國慶節期間,劉所長和楊民警(負責a責任區)到某企業(位於b責任區)進行檢查,未帶執法文書,主要檢查了消防制度、消防人員、消防器材,但未對職工宿舍進行檢查,未發現其中重大安全隱患。
節後11月6日22時許,該企業職工宿舍天然氣控制閥門泄露天然氣,致使天然氣爆燃引起火災,導致2人死亡,4人重傷。
法院判決:所長劉某、民警楊某構成玩忽職守罪
派出所所長劉某、民警楊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判處劉某、楊某玩忽職守罪,免於刑事處罰。
律師說法:雖非本轄區民警,但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構成玩忽職守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本案中,雖然民警楊某不是本轄區民警,但到某企業檢查消防設施,排除安全隱患時,仍是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檢查中未發現重大安全隱患,以致企業發生火災,導致2人死亡,4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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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轄區民警檢查中未排患,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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