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採取一定的形式為標準,合同可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為常態,但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
區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義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
2、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那麼何謂要式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於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製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
3、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對應的 要式合同。
一個概念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採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於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徵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5、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之為不要式合同。」為了深刻認識這一標準必須進一步理解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基礎──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二、要式合同有哪幾種
不動產合同。
第一種是不動產合同。關於不動產的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並進行登記。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合同未經登記的,一律不發生法律效力。
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
第二種是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雖然屬於動產的範疇,但是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在涉 要式合同。
及上述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涉外合同。
第三種是有關標的額較大,又不能即時清結的涉外合同。依據中國三個涉外企業法的規定,訂立涉外企業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此外,中國法人、公民與國外的法人、公民訂立的各種合同。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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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要式合同有哪幾種[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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