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小梁是位舞蹈專業的漂亮小姐姐,大學畢業後自己經營了一家舞蹈工作室。如果沒有去年十一假期的那場惡夢,小梁現在應該正在舞蹈室教學員們學跳新舞蹈,而如今,她只能在旁邊看著,不能親身示範了,因為自己的腿在去年十一滑雪期間摔成了十級傷殘。小梁以滑雪場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5萬元,將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滑雪場作為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採取切實可行的安保措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營造安全的滑雪環境。但其服務與管理均存在缺陷,小梁受傷的部位是右手,滑雪場也並未提供護膝、護肘等設備,故法院認定滑雪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小梁在滑雪時跌倒致傷而造成的合理損失,應依法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滑雪本身具有一定危險性,參與者在滑雪運動過程中應保持高度的注意義務以免危及自身安全。小梁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是初學者,在進行如此危險的運動時,應當對運動環境進行勘察,在本案中,小梁自上而下滑行時未控制好滑行速度,且在摔倒時未採取雙手抱胸的正確摔倒姿勢,安全防範意識淡薄,其沒有做好自己的注意義務,具有過錯,應當對自己的損害承擔40%的責任。
因此,桃源縣法院判決滑雪場賠償小梁各項損失共計9萬餘元。
【法律說法】。
本案處理的焦點主要是滑雪場是否對小梁的摔傷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要求義務人必須採取一定的行為來維護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免受侵害,這種義務的具體內容可能是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也可能是基於合同義務,也可能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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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滑雪摔傷致舞蹈夢碎 起訴滑雪場獲賠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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