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王某是同村村民,1989年2月二人確立戀愛關係,第二年10月1日舉行婚禮並宴請親朋好友,但未履行結婚登記。之後王某與張某便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王某於1992年生育一女孩。至1999年.張某和王某共同蓋了5間瓦房,並置備了手扶拖拉機一輛及一些家用電器。張某和王某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很好.張某在外跑運輸,王某則在家裡種植家裡的農田,二人家中生活條件比同村多數村民要好。1999年,張某在縣城找到一份專為某公司運輸貨物的穩定的工作,經與王某商量,張某在縣城租了—套房子準備長期幹下去。2000年春,張某在城裡認識了個體戶劉某,兩人逐漸產生感情,自2000年底起,張某和劉某開始同居生活,劉某於2001年io月生下一子,周圍的人都以為他們是夫妻。2001年春節期間,王某聽同村在縣城工作的人提起張某和劉某的事,後到縣城去調查發現確有其事.於是非常氣憤.遂於2001年3月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張某與劉某的重婚罪並要求與張某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王某還表示女兒由自己撫養,張某應每月給付女兒200元撫育費。
分析:張某與劉某的關係構成重婚。因為張某與王某的關係已經構成事實婚姻,而其與劉某又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並生育有一子.因此符合重婚的定義。應追究張某的重婚罪,至於是否追究劉某的重婚罪,要看劉某是否知道張某與王某的夫妻關係,如知道則應追究其重婚罪。反之,不追究。法院應准予王某與張某離婚,同時應按婚姻法的要求分割財產,確定女兒的撫養人及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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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婚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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