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破產程序啟動後,債務人企業繼續經營對於重整至關重要,對於清算程序中將企業作為營運資產出售也非常關鍵。而債務人繼續經營的前提是能夠獲得新的借款,用來及時支付正常運營過程中的支出和相關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定於2019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體新聞發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優化營商環境兩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 劉貴祥:
第二條規定是本司法解釋的重要條款。破產程序啟動後,債務人企業繼續經營對於重整至關重要,對於清算程序中將企業作為營運資產出售也非常關鍵。而債務人繼續經營的前提是能夠獲得新的借款,用來及時支付正常運營過程中的支出和相關費用,如果該類新產生的借款在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序不明確,出借人就不好判斷其借款回收的風險,其就不敢向困境中的企業提供借款。為了鼓勵對債務人繼續經營提供資金支持,實現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司法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後,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為債務人繼續營業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優先於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同時,為了維護正常的商業交易秩序,儘量避免對此前已經設立的擔保物權造成不利影響,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該新發生的借款,不得優先於此前已經設立的擔保物權。如果債務人要為該新借款設定抵押擔保,而抵押物此前已經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抵押的,擔保物權人之間應當按照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清償順序實現權利。
延伸閱讀:
一、破產公司應如何清償債務企業法人在清償還債前,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對破產財產保管、清理、處理和估價時所需要的費用。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應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1、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
一、破產逃債問題出現的原因(一)法律的缺位1、沒有界定破產時間。《破產法》對企業破產的時間沒有明確的界定,從而客觀上使債權人的損失被人為地擴大了。2、債權人合法權益缺乏保障。3、清償順序與其他法規和政策不協調。我國破產清償的法規和政策之間存在。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破產企業還能申請貸款嗎?最高法:鼓勵對債務人繼續經營提供資金支持[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