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之間轉讓、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2、以這樣的方式轉讓股權的,轉讓的雙方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然後由公司註銷原股東證明,給新股東/購買股東發股東證明,公司更改股東名冊,在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股東變更登記。股權轉讓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出售一方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股權轉讓後,獲得股權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與義務。
二、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轉讓: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此種方式的稅費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視被執行人財產情況、執行情況而定。
3、購買股權的股東獲得公司股東權利和義務。
三、公司回購: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通過這種方式股權變更的,公司應當在回購股權後對股東進行變更登記,對出資情況進行變更。並進一步確定,公司是否減資等。
3、公司回購的股份,根據後續公司決定進行調整。
四、自然人股東死亡,其繼承人繼承股權:
1、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繼承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證明其能夠繼承股東資格,由公司審查後,進行股東的變更。
3、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和義務。
以上就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的幾種情況的簡單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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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注意要點[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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