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
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因侵權行為人之一上海朵雲軒在上海;拍賣行為包括書畫徵集、編印發行《圖錄》、拍賣清帳等行為,載有該畫的《圖錄》部分流入上海,上海系本案侵權行為地之一。因此,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完全正確的。上海朵雲軒、拍賣有限公司有關「本案應適用香港法律」的辯稱是沒有根據的。
【署名權與姓名權之爭】。
那麼,把「假冒」作為侵犯權利人釣署名權有什麼法理依據呢?
1.對於法條競合,應該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處理。「假冒」既受到我國《民法通則》中關於「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適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的規定的約束,又受到我國《著作權法》關於「保護公民署名權,禁止他人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規定的約束。這種情況屬於法學理論中所稱的法條競合現象,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應適用《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
2.正如上文筆者揭示朵雲軒一案所體現的立法意圖中論述過,署名權的設定,是以保護作者和作品的人格或精神關係設定的。它不是把作品公諸於世,那是發表,而是把作者和作品的關係公開}『'1署名權包括表明自己是或不是作品作者的權利。
3.署名權對假冒行為的打擊力度更強。姓名權作為一種人身權利,它會隨著權利人的死亡而消滅。要是假冒僅僅浸犯權利人的姓名權,那麼權利人死亡後,這種「假冒」行為豈不是合法化了,顯然這是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的,是不可取的。
【姓名權的辯解】。
1.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是作品,離開了作品,對作者著作權的保護等干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換言之,凡著作權人主張對著作權保護的,必須有先權利人自己的作品的存在,後有對作者的法律保護。劉春田認為:「著作權是具體的,是就具體的作品產生的,其權利也是針對具體的作品而言的,沒有作品就沒有著作權。《炮打司令部》既然不是吳冠中先生的作品,認定浸犯吳冠中先生的著作權實際上是無中生有,不符合邏輯,背離著作權是基於作品而依法產生的權利。」。
2.署名權還隱含另一種權利,即資格權l51傭有署名權的人應該是著作權的主體,雖然目前各國對著作權的王體意見不一,以致各國立法甚至伯爾尼公約都迴避這個問題。但是就一般而言,各國都承認作者為著作權的主體,此外還有一些國家認為製片人、委託人、出版人等也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把與作品無關的人作為著作權的主體,會使著作權主體泛濫,失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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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冠中訴上海朵雲軒、香港永成古玩拍賣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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