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屬於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 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 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 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 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 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負責起草《工傷保險條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王麗處長解答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確實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如果是工傷,勞動者當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又構成民事侵權的,工傷職工可以要求獲得民事賠償,即條例認可雙重賠償。
職工受企業領導指派出差聯繫業務,屬從事本單位的工作,外出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無 論有無責任或責任大小,只要不屬自殺、自殘行為,都應按照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賠償原則 進行工傷認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應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同等對待。受單位指派到汽車製造廠聯繫業務期間,違章橫穿馬路,發生交通事故,顯然是不對的 ,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於辦理業務,不存在自殺、自殘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環境也是一個客觀因素,因此,對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待遇及確定:
職工發生工傷,首先是搶救治療,保證生活。然後是進行工傷認定,確定是否屬於工傷範圍。再後是鑑定傷殘等級,作為計發待遇的依據。
其待遇項目主要包括: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治療期間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的時間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確定為1至24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6個月。
(3)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
(4)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確認需要護理的,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分為三個等級,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 部分護理依賴。 分別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5)工傷致殘等級分為十個等級。一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係,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負傷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6)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負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工資收入的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7)需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於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
(8)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6個月至16個月的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9)舊傷復發需要治療和休息的,經鑑定確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10)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 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願意另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後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11)職工因工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12)供養親屬撫恤金,其標準為:符合供養條件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加發10%。發給月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月工資收入。
(1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因工傷事故直接死亡或在醫療期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個月。
附: 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2 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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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工傷的混合賠償[朗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屬於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 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 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負責起草《工傷保險條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王麗處長解答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確實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如果是工傷,勞動者當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又構成民事侵權的,工傷職工可以要求獲得民事賠償,即條例認可雙重賠償。
職工受企業領導指派出差聯繫業務,屬從事本單位的工作,外出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無 論有無責任或責任大小,只要不屬自殺、自殘行為,都應按照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賠償原則 進行工傷認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應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同等對待。受單位指派到汽車製造廠聯繫業務期間,違章橫穿馬路,發生交通事故,顯然是不對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於辦理業務,不存在自殺、自殘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環境也是一個客觀因素,因此,對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待遇及確定:
職工發生工傷,首先是搶救治療,保證生活。然後是進行工傷認定,確定是否屬於工傷範圍。再後是鑑定傷殘等級,作為計發待遇的依據。
其待遇項目主要包括: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治療期間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的時間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確定為1至24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6個月。
(3)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
(4)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確認需要護理的,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分為三個等級,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 部分護理依賴。分別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5)工傷致殘等級分為十個等級。一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係,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負傷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6)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負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工資收入的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7)需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於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
(8)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6個月至16個月的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9)舊傷復發需要治療和休息的,經鑑定確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10)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願意另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後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11)職工因工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12)供養親屬撫恤金,其標準為:符合供養條件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加發10%。發給月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月工資收入。
(1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因工傷事故直接死亡或在醫療期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個月。
附: 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2 條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 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 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負責起草《工傷保險條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王麗處長解答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確實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如果是工傷,勞動者當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又構成民事侵權的,工傷職工可以要求獲得民事賠償,即條例認可雙重賠償。
職工受企業領導指派出差聯繫業務,屬從事本單位的工作,外出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無 論有無責任或責任大小,只要不屬自殺、自殘行為,都應按照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賠償原則 進行工傷認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應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同等對待。受單位指派到汽車製造廠聯繫業務期間,違章橫穿馬路,發生交通事故,顯然是不對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於辦理業務,不存在自殺、自殘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環境也是一個客觀因素,因此,對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待遇及確定:
職工發生工傷,首先是搶救治療,保證生活。然後是進行工傷認定,確定是否屬於工傷範圍。再後是鑑定傷殘等級,作為計發待遇的依據。
其待遇項目主要包括: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治療期間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的時間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確定為1至24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6個月。
(3)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
(4)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確認需要護理的,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分為三個等級,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 部分護理依賴。分別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5)工傷致殘等級分為十個等級。一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係,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負傷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6)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負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工資收入的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7)需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於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
(8)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6個月至16個月的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9)舊傷復發需要治療和休息的,經鑑定確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10)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願意另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後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11)職工因工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12)供養親屬撫恤金,其標準為:符合供養條件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加發10%。發給月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月工資收入。
(1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因工傷事故直接死亡或在醫療期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個月。
附: 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2 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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