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經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對城鄉居民的全覆蓋。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害人到醫院救治後,有時候會通過社保保險一部分醫療費用。那麼之後的交通事故理賠過程中,針對被害人已經向社保部門報銷的醫療費用,被害人能否要求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賠償。
首先,從醫療保險制度與交通事故的性質來看,二者分屬不同的法律領域。基本醫療保險是以參保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為前提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醫療保障補貼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屬於社會醫療範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基於當事人的侵權行為而在侵權人與權益受害人之間產生的侵權責任關係,屬於民法範疇。兩者性質不同,且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並未禁止受害人向醫保機構報銷後再向相關賠償義務人不能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以醫保基金補償款直接抵減侵權之債。
其次,從醫療保險的的保護對象來看,其受惠對象是參保人,而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權人。人身保險的目的並非減輕加害人責任,交通事故侵權人承擔的是法定賠償責任,不能因受害人報銷醫保而免責,成為醫保報銷的受益者,反向縱容侵權行為的發生,有悖於社會的公平正義。
其次,醫保基金對受害人先行賠付後,發現是第三人導致侵權行為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獲醫保報銷後能否再獲侵權賠償[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