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具有非常顯著的特點,一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不是像獨資企業那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只要一人公司股東充實出資,不存在抽逃出資,財產混同等情況的,即使公司解散、破產清算時,資不抵債,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股東都不需要再承擔額外責任了。這也是人們選擇開一人公司的重要原因。
只是《公司法》第五十九條已經明文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因此,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時,不能分期繳納出資的,必須一次性繳納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除此之外,按規定,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還應該滿足以下條件:
1、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且該一人公司不能再對外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
2、一人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投資或者法人投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3、一人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發生債務糾紛時,要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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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可以分期出資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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