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在我國對外經濟交往實務中一般稱為發盤。在法律上,要約有可撤銷和不可撤銷之分,發盤也有實盤和虛盤之分。(1)可撤銷的要約與虛盤的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首先,可撤銷的要約仍然是一項有效的要約。而虛盤不是一項有效的要約,只是要約邀請。其次,可撤銷的要約表明了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圖,即一旦要約被受約人接受,要約人就願意受其約束。虛盤則是有保留地按照一定的交易條件達成交易的意思表示。因此,虛盤中往往都有保留條件,如「以我方最後確認為準」等。最後,可撤銷的要約內容十分確定,至少要包含《公約》所稱貨名、價格和數量。而虛盤的內容一般不明確或不肯定。在虛盤中常使用「參考價」、「數量視我供貨可能」等不明確的條款。(2)不可撤銷的要約與實盤的區別。不可撤銷的要約和實盤都要求內容必須確定。至於什麼是內容明確,不可撤銷的要約和實盤各自的要求有所不同。根據《公約》的規定,一項要約只要包含了貨名、價格和數量就是內容十分確定的。而構成實盤一般要求具備貨名、規格、數量、價格、包裝、交貨期和支付方式等7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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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中要約與發盤的區別[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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