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核准、不予核准死刑的數量、百分比,具體到每個省都有精確統計,但對外是機密。唯一公布過的數據是:2007年,不予核准死刑的機率約為15%。
作為二審終審制之外針對死刑案件的特殊救濟程序,死刑覆核意在秉持少殺、慎殺的理念,防止及糾正二審判罰中的失誤。
1983年嚴打期間,為提升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死刑覆核權曾一度被下放至省級高院。但是由二審法院覆核自己的審判結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有可能造成冤假錯案且無從監管的後果。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將此權力收回,同時將原有2個刑事審判庭增加到5個,並逐漸擴充了400多個編制,從各省市法院系統、法學院、律師中擇優選拔人才。
無論是以前的刑事訴訟法還是現行《刑事訴訟法》涉及到死刑覆核程序的條文還很少都僅是寥寥幾筆。我們希望在不久的將來,死刑覆核制度能真正的發揮其本身的作用,控制死刑。
律師會見。
死刑覆核程序中的被告人,在經過法院終審判決後,依然被判處死刑,這種情況下的被告人基本上已經窮盡了各種救濟途徑。由於大多數被告人法律知識匱乏,不知如何進行自我辯護和自我保護,沒有更多的方法能夠保護自己的權利,因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各種權利的剝奪更不可能自由的向死刑覆核庭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這時就需要律師代理被告人表達訴求、闡述法律意見。
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它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實現法律賦予律師所享有的其他訴訟權利的前提和基礎,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獲得辯護的法定權利得以實現的有效途徑。
依據2008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此條的出現被一致認為是律師會見權法律保障上的一大進步。
依據2008年發布的《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律師提出會見法官請求的,合議庭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安排會見。
案例解析。
在目前不予核准死刑機率很低的情況下,我們律師能做的就是努力辦好自己手中的案件,積累案件經驗,這麼看來死刑覆核案件是需要相當多的法律知識與實踐經驗儲備的,辦理死刑覆核案件是一個大工程,需要費時費力,目前我國律師界也有以律師事務所團隊的形式運作案件的例子,但是不多見,我們希望能從成功的案例中找到不變的真理、不予核准的希望,下面讓我們結合案例揭開死刑覆核案件的神秘面紗:
2009年2月26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計程車司機李輝殺死乘客秦某並且搶走財物,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李輝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危險性極大,且其曾因之前犯搶劫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不到一年又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殺人、搶劫犯罪,具有累犯這一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應依法嚴懲,故判處死刑並上報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階段,李輝委託謝通祥律師擔任辯護律師,最高人民法院採納了謝通祥律師的「其妻潘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破案線索可以作為對李輝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及被害人具有過錯」的辯護意見。
2009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復71496341號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對李輝的死刑判決。
2、撤銷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對李輝的死刑判決。
3、發回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重新審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以(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書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改判李輝死刑緩刑二年。李輝現在已經在監獄服刑。
結合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貌似死刑覆核程序是沒有規律可遵循的,其實不然,雖然本案被告人李輝既有累犯這一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又有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雙重犯罪,但是不要忽略了自首情節,本案被告人妻子發現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後積極向司法機關報告,促使司法機關迅速掌握了犯罪線索,對快速破案是有幫助的,而且李輝被捕時也沒有反抗,綜合被告人的罪前、罪後表現,最高人民法院採納了謝通祥律師的「其妻潘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破案線索可以作為對李輝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及被害人具有過錯」的辯護意見,保住了被告人的生命,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辦理死刑覆核案件時,一定要剖析對被告人有利的信息將其予以充分闡述也是可以救被告人一命的。
程序的完善。
目前,死刑覆核沒有明確的審理期限。短則十幾天,比如藥家鑫案;長則一到兩年。法學界曾就此激烈討論,雖然主流意見認為應設定期限防止拖沓,但客觀困難是,法官們根本忙不過來。由於法官全國各地奔波提審犯人效率實在太低,從2009年起,視頻技術開始應用到死刑覆核程序中。與普通視頻聊天類似,法官、被告分別坐在辦公室和看守所裡面對著鏡頭,螢幕顯示雙方畫面,全程自動錄音、錄像。法官可以訊問、被告人也可以辯解,但是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反對。他們也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大多數人普遍認為,死刑是極刑、是生命刑,法官必須要會見每一個被告人,視頻技術固然高效,但是不可避免會造成一些瑕疵,不能以效率換取公正,倘若以此為代價換取司法效率,對死刑犯人尤其是有重大隱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疑難案件的當事人是不公正的。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這是1996年後《刑事訴訟法》第一次大修,在死刑覆核方面也有變化:其一,不核准死刑時,最高院可以發回重審或通過提審直接改判,相當於初步、變相認定了死刑覆核的「第三審」功能;其二,覆核法官必須提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最高檢意見。這些改變讓我們看到了死刑覆核程序完善的希望。我們相信在以後的立法中死刑覆核程序一定會受到重視,法律法規也會相當程度的得到彌補、完善,死刑的適用也會與世界接軌更規範化、標準化,我們律師要做的就是盡我們最大的努力,不辜負被告人及其家屬的重託,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意見書,就被告人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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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覆核程序還有待完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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