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代位權的方式
在理論上代位權的行使方式有二種,即訴訟行使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訴訟行使方式是指債權人通過訴訟向第三人及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直接行使方式則是債權人不通過訴訟直接向第三人及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我國合同法對此明確規定,代位權以訴訟方式行使,這是符合我國現實國情的,因為我國目前尚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始階段,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若規定直接行使方式很可能會出現債權人濫用代位權,甚至出現爭搶財產等暴力、違法行為,無法實現合同保全制度的根本目的,採用訴訟方式,通過人民法院的訴訟審理程序,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有利於保障合法利益,減少當事人之間不必要的其他紛爭,有利於法律的統一實施。
二、代位權能不能受償
《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可消滅。」該規定促使債權人獲得了優先受償權。其主要理由是:
1、債權人通過代位訴訟取得的財產,所有權雖然歸於債務人,但此時債務人對此財產的處分權受到了限制,他不得以拒絕受領方式妨礙債權的實現。
2、債權人可依行使代位訴訟請求權的先後受償,而不能依照幾個債權成立的先後順序受償或「共同平等受償」,這與民法中債權制度的內在精神是協調一致的。
3、「誰主張代位權誰受益」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它有利於債權的儘早實現,加速民事流轉,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即它使債權人能積極主動地保障,維護自身債權的實現,提高對債權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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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權的方式,代位權能不能受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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