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某市某展覽館為配合計劃生育工作,宣傳優生優育的科學知識,與某科研單位和計劃生育部門聯合主辦了為期一個月的「優生優育展覽」。為辦好展覽,他們將某婦產醫院提供的五年前該醫院為研究治療患者疾病而給青年婦女劉某拍攝的一張裸體照片以及由其他有關科研部門提供的另外三人的病體裸照,在未取得患者及其親屬同意的情況下,在展覽會上公開展出。展出期間,劉某的父母看到女兒的病體裸照被公開展出,其母氣得當場昏倒在地。其父亦非常生氣,並與展覽館交涉,要求立即取下女兒的照片。之後又多次要求主辦單位將其女兒的照片底片和印出的照片全部銷毀,但遭到主辦單位拒絕。劉的丈夫得知其妻的裸照被公開展出,憤然與其妻離婚。劉父亦因奔走勞累和氣憤,心臟病復發,含憤而死。因此,劉某及其母親要求展覽主辦單位和有關單位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起訴到法院。[問題]1.本案中,婦產醫院和主辦單位侵害了劉某的何種權利?2.誰應當承擔責任。
1.已經侵犯了劉某的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肖像權屬於人格權,公民的肖像權只能由自己處分支配,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擅自複製、出版發行、公開展出公民的肖像,都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權的行為。2.婦產醫院和主辦單位應共同承擔責任。婦產醫院和主辦單位未經劉某同意做出該行為,不但侵犯了劉某的肖像權,而且還侵犯了劉某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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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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